自律公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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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本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。
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 2023年 9月 17 日内蒙古有色金属产业促进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 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,并向社会公开发布。
第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,根据实际情况,经广泛征求意见后,促进会可以进行修改, 并负责最终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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