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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进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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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业务范围
2023-10-27 14:49:00 1146 返回列表
 

第六条 内蒙古有色金属产业促进会服务范围

(一)参与有色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调研和决策论证;受政府部门委托,参与行业规划、地区规划等制定工作,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。

(二)参与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及有关管理办法;参与有关政策的制定并提 出有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。

(三)制定行业规约,规范行业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。对会员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,维护和促进在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 ”原则下的有序竞争。

(四)协助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和产需对接,促进产业链互动互补、协调运行。

(五)协助政府实施行业试点示范项目,建设智能工厂 、智慧园区,促进互联网 、大数据 、 云计算、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。

(六)围绕技术迭代和产品升级配套需求,建立行业领域科技攻关项目清单,联合重点企业、科研院所、专家团队承担攻关项目,推动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。

(七)开展企业咨询和服务工作,为企业提供管理 、技术和信息等方面咨询服务;参与自 治区重大投资项目、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及开发项目的前期咨询论证工作。

(八)积极推动行业节能减排和行业对标活动。

(九)开展行业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,组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、考核和鉴定。

(十)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,开展行业统计 、调查 、分析工作,发布行业信息;收集研究国内外相关信息,编辑和发行本行业刊物。

(十一)受政府部门委托,开展行业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管理者评选评定等工作;组织行业科技成果和管理成果的鉴定 、评审与推广应用;组织科技成果 、管理成果和技术产品的学习、交流和推介。

(十二)加强“链主 ”企业和会员单位与国内外行业协会 、社会组织的联系,开展高层次经济技术培训、交流与合作,举办产需对接会、展销会、展览会等。

(十三)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,反映会员的诉求,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;代表本行业与其他组织就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,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。

(十四)承办政府有关部门、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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